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代表成都市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兴平市S中学签订塑胶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的便利,以Z公司授权其处理异地货款结算事项为由,要求S中学将该工程的第二笔工程款人民币22万元转入陕西省F公司账户。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该22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自己购买汽车和展开其他工程,某公司要求其归怀仍推脱,最终失去联系。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于安徽省阜阳市汽车南站附近一宾馆被抓获归案。
2015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吴某某亲属的委托后,悉心地与委托人交谈,积极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吴某某不具职务侵占的主体,吴某某同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案发后,吴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家庭经济困难,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艾述洪师受理了该案并撰写了辩护意见,于2015年6月10日到庭参加了诉讼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三、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吴某某与成都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间虽然具有民事代理关系,但吴某某不属于z公司,工作人员,相互间是平等民事主体,故因主体不适格,对吴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成立。
(二)认为被告人涉案金额为220,000元人民币的证据不足,应该认定和某某同某公司之间的纠纷金额为大约90,000元。
(三)即便假设构成犯罪,仍有初犯、坦白等情节。
四、办案结果
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三年。
五、办案心得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侵占某公司22万元的指控,辩护律师坚持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只具有民事代理关系,对吴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的指控不成立,但法院并未采纳,只酌情考虑了律师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而被告人最后之所以误入歧途,也是有原因的,辩护人坚持认为在被告人与某公司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本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期间了解到,公司虽然重用被告人,也口头承诺了许多福利以及提成,但也不足以认定吴某某是某公司的员工。此案虽然未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人才的流失以及被告人因此所受到的法律严惩,无论对于公司还是个人,教训都是惨痛的。因此,建议用人 单位在用工期间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详细待遇;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且不可一时冲动,让自己身陷囹圄,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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