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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极力辩护,数罪变少罪

发布时间:2020-07-07 11:53:34 浏览:393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45.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50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3.9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认真听取了案情。随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嫌疑人,向嫌疑人再次询问案件的有关事实,并且表达了会尽全力为嫌疑人辩护的意愿,增强嫌疑人的安全感,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在此之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分析案件事实,告知进展情况,转述家人的关心。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就案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以期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余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但余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对余某贩卖毒品的指控缺乏相应的犯罪事实,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余某前两次关于购买毒品系用于贩卖的供述合法性存疑,并与之后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提到的购毒者“李某”并未找到,供述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并未调取,该部分供述也无其他证据印证;

3、赵某关于余某购买毒品用途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本身尚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其多次供述前后矛盾,故不能认定余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

4、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余某曾经贩卖过毒品。本案应当认定余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非法持有的数量为113.93克(来源于之前分三次向赵某购头的共计150克,即查获的113.93克毒品与其供述的150克毒品属于同宗毒品)。

、办案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非法贩卖毒品350克,其行为构成非法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但是公安人员从余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的113.93克毒品,可能系余某尚未售出的毒品,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成都市检察院指控的余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不成立。

、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当事人以及其家属的意见,因为当事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对其有利的东西,甚至也有可能串通其他人做伪证。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要增强自己辨别是非和驾驭案件的能力,千万不能被当事人所左右。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要重视和防范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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