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赖某某邀约被告人辜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并按照每公斤5000元作为报酬。赖某某提供20余公斤麻黄素和35000元现金后,辜某某邀约柳某某共同参与,由柳某某负责租用房屋提供场所,2015年8月赖某某先后安排张某从辜某某处取走甲基苯丙胺10余公斤。
二、办案过程
2015年10月11日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了辜某某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进行交流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辜某某犯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辜某某具有、立功和坦白、初犯,当庭认罪等量刑情节。其次,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疑似毒品的检材提取方法不正确,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对查获的犯罪有关场所进行选择性勘查,可能会遗漏有关证据,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故辩护人认为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考虑到辜某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所实施行为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办案结果
制造毒品罪名成立,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涉毒案件是技术要求非常告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每一个证据均有可能影响到死刑的适用。在毒品案件中正确分析认定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至关重要,本案中艾述洪律师精准分析辜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为法院对辜某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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