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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进行专业辩护,一审终获轻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7 13:59:14 浏览:407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月30日16时许,黄某某与罗某在本市青羊区培风路271号清溪雅筑小区9栋1单元1404号黄某某暂住地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黄某某将罗某手绑住、嘴堵上、脱掉罗某外衣,后强行与罗某发生性关系并拍下罗某的裸体视频。当晚19时许,罗某报警。民警将黄某某挡获。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接受被告人黄某亲属委托担任黄某辩护人办理本案一审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黄某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分析,形成了辩护方案,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知道受害人已拨打报警电话的情况下,继续留在案发地等待警察到来,且抓捕时无拒捕的行为,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系同居的恋人关系,相对一般的强奸案,被告人实施的强奸自己同居女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的受害程度相对较小,案发后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负面评价也比一般的强奸案小。

(三)被告人黄某某对于因闹分手一时冲动而导致的结果感到非常后悔,有非常好的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庭及村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2年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三、办案结果

 

1、2018)川0105刑初611号被告人黄某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2、在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用于作案的工具手机一部予以追缴没收。

 

四、办案心得

 

从本案来看,如果单从维护被害人法益以及打击强奸行为的角度来看,强奸前妻与强奸陌生人并无多大区别。但从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的受害程度以及案发后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社会评价来看,二者并不一致。从社会危害性来说,强奸罪作为一种“自然犯”、“伦理犯”,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性自由权利的侵犯、对被害人人格、名誉的践踏、破坏,以及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一般来说,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从被害人身心所受到的伤害、社会所受到消极影响以及社会舆论对此事的评价体现出来。无疑,作为被害人周某某心中肯定充满了屈辱,但这种屈辱更多的来源于前夫对自己人格的侮辱。而对于一般强奸案中的被害人来说,其羞辱除了犯罪人对自己人格的羞辱外,还有更为强烈的性的羞耻感。

而从案发后社会舆论等社会评价来看,同样是强奸案社会舆论对作为前夫的犯罪人的态度较之对一般强奸案的犯罪人的态度通常要宽容得多,往往只是认为犯罪人缺德、龌龊,而不是深恶痛绝。

相应地,社会舆论对于被害人,则往往是投之以同情和安慰,而鲜有歧视。这样的氛围下,社会舆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压力非常小。同时从该案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来说,人们通常对此感到惊讶,而不会极度愤慨甚至令女性人人自危。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判罚中,法官应结合案件其他情节、状况、被害人事后的态度、被告人悔罪程度及一贯表现等准确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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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进行专业辩护,一审终获轻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7 13:59:14 浏览:4070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月30日16时许,黄某某与罗某在本市青羊区培风路271号清溪雅筑小区9栋1单元1404号黄某某暂住地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黄某某将罗某手绑住、嘴堵上、脱掉罗某外衣,后强行与罗某发生性关系并拍下罗某的裸体视频。当晚19时许,罗某报警。民警将黄某某挡获。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接受被告人黄某亲属委托担任黄某辩护人办理本案一审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黄某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分析,形成了辩护方案,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知道受害人已拨打报警电话的情况下,继续留在案发地等待警察到来,且抓捕时无拒捕的行为,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系同居的恋人关系,相对一般的强奸案,被告人实施的强奸自己同居女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的受害程度相对较小,案发后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负面评价也比一般的强奸案小。

(三)被告人黄某某对于因闹分手一时冲动而导致的结果感到非常后悔,有非常好的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庭及村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2年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三、办案结果

 

1、2018)川0105刑初611号被告人黄某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2、在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用于作案的工具手机一部予以追缴没收。

 

四、办案心得

 

从本案来看,如果单从维护被害人法益以及打击强奸行为的角度来看,强奸前妻与强奸陌生人并无多大区别。但从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的受害程度以及案发后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社会评价来看,二者并不一致。从社会危害性来说,强奸罪作为一种“自然犯”、“伦理犯”,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性自由权利的侵犯、对被害人人格、名誉的践踏、破坏,以及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一般来说,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从被害人身心所受到的伤害、社会所受到消极影响以及社会舆论对此事的评价体现出来。无疑,作为被害人周某某心中肯定充满了屈辱,但这种屈辱更多的来源于前夫对自己人格的侮辱。而对于一般强奸案中的被害人来说,其羞辱除了犯罪人对自己人格的羞辱外,还有更为强烈的性的羞耻感。

而从案发后社会舆论等社会评价来看,同样是强奸案社会舆论对作为前夫的犯罪人的态度较之对一般强奸案的犯罪人的态度通常要宽容得多,往往只是认为犯罪人缺德、龌龊,而不是深恶痛绝。

相应地,社会舆论对于被害人,则往往是投之以同情和安慰,而鲜有歧视。这样的氛围下,社会舆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压力非常小。同时从该案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来说,人们通常对此感到惊讶,而不会极度愤慨甚至令女性人人自危。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判罚中,法官应结合案件其他情节、状况、被害人事后的态度、被告人悔罪程度及一贯表现等准确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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