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
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沈某担任某军区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223870元。
1、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沈某以走访军地领导为由,安排部属杨某、叶某用公款购买金条,并将其中5根共计300克、价值103870元的金条据为己有。
2、2013年初和2014年4月,沈某先后两次安排部属叶某,分别将8万元和4万元公款转交给徐某某保管,供沈个人支配使用,叶照办。其中叶某第一次转款8万元时,按照徐某某要求购买了价值10146元的茶叶,并将茶叶和余款69854元一并转交给徐。之后经沈某签批同意,叶某以虚假报账方式将上述12万元平账。
(二)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某军区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和5家地方公司,在续评职称、医疗设备采购、医疗项目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公司财物,价值共计6202290.8元。
1、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初,沈某明知部属李某有请托事项,先后4次收受李某4根价值共计 101096.8元的金条,为李某在续评高级职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9月,沈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以庆贺刘某生日为名所送的1根价值20874.5元的50克金条;2013年年初,沈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以庆贺其生日为名所送的1根价值20862.5元的50.03克金条;2013年9月,沈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以庆贺刘某生日为名所送的1根价值32809.8的100.03克的金条;2014年年初,沈某收受李某以庆贺其生日为名所送的1根价值26550元的100克金条。
2、2012年年底至2013年下半年,沈某明知某生物技术研究所销售经理李某红有请托事项,先后两次收受李某红现金共计360 万元,为该研究所在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年底,沈某在成都M酒店收受李某红190万元;2013年下半年沈某在成都B酒店收受李某红170万元。
3、2012年8月、2013年3月,沈某明知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南区域经理熊某有请托事项,在总医院家属楼的宿舍先后收受熊某80万元、15万元,为该公司在承揽其所在的某军区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4、2011年9月至2012年年底,沈某明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有请托事项,先后3次收受魏某共计95万元,为该公司与总医院在合作开办体检中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9月,沈某在成都神仙树某小区门口收受魏某20万元;2012 年春节,沈某在该小区门口收受魏某35万元;2012年年底,沈某在北京H酒店收受魏某40万元。
5、2012年6月,沈某明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某有请托事项,在总医院办公楼前收受甘某10万元,为该公司在其所在的某军区医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2年、2013年春节及中秋期间,沈某明知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游某有请托事项,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游某美元共计8万元(折合人民币501194元),为该公司在与其所在的某军区医院医院合作开展妇产科微创诊疗中心项目上提供帮助。
(三)
被告人沈某家庭现有财产共计13645310.7元、美元31万元、黄金1245.06 克;历年支出共计703218.38元;扣除沈某贪污、受贿所得572万元、美元8万元、黄金600.06克和其他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财产6561903.48元,尚有2066625.6元、美元23万元、黄金645克,折合人民币共计3625364.1元沈某不能说明来源。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沈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整理了相关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辩护人对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1、本案中,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沈某虽有贪污的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沈某虽有受贿事实,但是案发钱主动退还赃款,故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的数额错误,且在职期间为单位争取利益,没有造成损失;
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金额有异议;
5、沈某平时表现好,没有前科,在全军、全省多次荣立功勋和科技学术奖励,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沈某犯贪污罪,判处二年,并处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2、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23870元依法返还原单位,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人民币560万元、美元8万元、黄金300.06克,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2066625.6元、美元23万元、黄金645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3、剥夺被告人沈某大校军衔。
五、办案心得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就贪污罪而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于指控的贪污数额进行仔细且全面地分析、研究,贪污的数额主要决定了(被告人)的量刑考量,对于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同样涉及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进行分析,明确构成受贿罪的实际数额及是否符合相应构成要件,全面详细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地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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