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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进行罪轻辩护,精准梳理量刑情节,终获一审法庭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07 14:16:16 浏览:655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2017年4月,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间人陈某某签订融资顾问协议,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作为该融资项目经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间人陈某某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93万元。当日,被告人秦某某将赃款分别存入本人及妻子曹某的银行账户。

二、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人秦某某的妻子曹某委托后,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多次 奔波会见了嫌疑人秦某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详细的梳理,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制定了相应的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和受贿数额没有异议。但其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1、秦某某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具有良好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秦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参与本次融资项目系出于公司利益。

3、秦某某悔罪表现较好,当庭认罪。归案后主动交代赃款去向并已退全部赃款。

4、秦某某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有一4岁幼儿需要抚养,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办案结果

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一张发还给被告人秦某某,将冻结在案的曹某Z银行账户(尾号5**5)的 800000元、秦某某G银行账户(尾号6**9)的1000000元、秦某某Z银行账户(尾号8**8)的1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办案心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而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的证据和线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考虑方向可以从认罪态度、犯意程度、悔罪表现、身体及家庭特殊情况等方面。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若具有取保候审条件应当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

(三)重视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详细梳理,扎实地完成证据的分析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提升我们律师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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