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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一审缓刑拘役,免于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20-07-07 14:25:12 浏览:515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E***7的白色D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某某从成都市锦江区C路出发,沿C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CG桥头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执勤民警挡获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田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田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被告人田某沟通,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 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1、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田某危险驾驶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险性低。

2、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3、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田某的个人情况,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人田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办案心得

“醉酒驾驶”的一般标准是在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者等于80mg,小于130mg时可以适用缓刑。但如果酒精含量在上述标准内同时存在发生事故且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有“酒驾”前科、无驾照“醉驾”、“醉驾”被查处时逃跑、“醉驾”被查处时抗拒抓捕、超载“醉驾”、“醉驾”未年审的车辆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缓刑,这是“醉驾”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追逐竞驶”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较为复杂。它包括远程道路“追逐竞驶”和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等多种情况。远程道路“追逐竞驶”一般以行驶速度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的以伤害程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因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另外对“追逐竞驶”行为适用缓刑时还要结合道路环境、行为动机、“前科”次数、危害后果、车证状况、超员、超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尺度和标准的出现。综合平衡了本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在打击处理力度上能够做到宽严相济。量刑适度。填补了荆罚处罚制度的空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准确性、优越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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