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4年期间,柴某某(已判)利用担任四川某高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成都市某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朋友的子女在工作调动、就业和入学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向柴某某提出购房借款要求,柴某某基于与张某某的特殊关系,以借款为名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供被告人张某某使用。
2009年,刘某某向柴某某提出给被告人张某某买一辆小轿车,柴某某基于与张某某的特殊关系表示同意。后刘某某支付人民币12.44万元为张某某购买了一辆F牌轿车。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长期占有和使用。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立即与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沟通,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
张某某在中是,有准自首的情节,当庭认罪、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很好,考虑到其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尚在哺乳期,故恳请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1、现有证据证明在被告人于2015年7月接受询问前,办案单位并未掌握被告人犯罪线索
(1)金堂县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办案单位之前并未从柴某某、刘某处获得犯罪线索
(2)办案单位安排被告人在户籍管理部门从众多“刘某”中辨认行贿人,印证并未掌握行贿人情况
2、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指控的受贿事实
(1)张某某于 2015年7月7日亲笔书写的《自述书》
(二)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三)悔罪表现良好
1、积极退赃
2、当庭认罪
(四)身体状况特殊,尚处于哺乳期
(五)一贯表现良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判处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200000元。
五、办案心得
(一)充分会见,细致了解当事人涉案的情况,及时提出辩护意见,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接受委托后,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前提下,辩护人及时提出辩护意见给侦查机关和机关,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争取了主动。
(二)积极履行辩护律师职责,主动调查取证,及时向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由于现行第306条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是,辩护人在接受代理后,还是积极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及时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都系统的、完整的提供证据清单及阶段性辩护意见给相关办案单位,同时说明证据的来源,请求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为后续无罪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认真阅卷,及时发现问题,适当时机提出质疑,严谨细致办案,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卷发现问题,在庭前、庭审中和辩护意见中适当的时机提出质疑,严谨细致的辩护方式取得了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充分肯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