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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精准梳理量刑情节进行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7 14:43:51 浏览:475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4年期间,柴某某(已判)利用担任四川某高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成都市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朋友的子女在工作调动、就业和入学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提出购房借款要求,柴某某基于与张某某的特殊关系,以借款为名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供被告人张某某使用。

2009年,刘某某向柴某某提出给被告人张某某买一辆小轿车,柴某某基于与张某某的特殊关系表示同意。后刘某某支付人民币12.44万元为张某某购买了一辆F牌轿车。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长期占有和使用。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立即与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沟通,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

张某某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准自首的情节,当庭认罪、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很好,考虑到其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尚在哺乳期,故恳请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1、现有证据证明在被告人于2015年7月接受询问前,办案单位并未掌握被告人犯罪线索

1金堂县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办案单位之前并未从柴某某、刘处获得犯罪线索

2办案单位安排被告人在户籍管理部门从众多“刘”中辨认行贿人,印证并未掌握行贿人情况

2、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指控的受贿事实

1)张某某 2015年7月7日亲笔书写的《自述书》

(二)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三)悔罪表现良好

1、积极退赃

2、当庭认罪

(四)身体状况特殊,尚处于哺乳期

(五)一贯表现良好

、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办案心得

(一)充分会见,细致了解当事人涉案的情况,及时提出辩护意见,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接受委托后,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前提下,辩护人及时提出辩护意见给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争取了主动。

(二)积极履行辩护律师职责,主动调查取证,及时向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由于现行刑法306条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是,辩护人在接受代理后,还是积极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及时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都系统的、完整的提供证据清单及阶段性辩护意见给相关办案单位,同时说明证据的来源,请求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为后续无罪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认真阅卷,及时发现问题,适当时机提出质疑,严谨细致办案,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卷发现问题,在庭前、庭审中和辩护意见中适当的时机提出质疑,严谨细致的辩护方式取得了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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