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任某、王某某(均另处)商量,由王某某冒充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与肖某(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任某某、融资经办人刘某李某(均另处)事先串供,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虚假证言指认王某某为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控制人融资负责人,包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某,致使王某某因涉嫌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依法进行沟通,认真听取案情,分析案件事实。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就案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以期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三、办案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但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四、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当事人以及其家属的意见,因为当事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对其有利的东西,甚至也有可能串通其他人做伪证。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要增强自己辨别是非和驾驭案件的能力,千万不能被当事人所左右。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要重视和防范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和其他所的律师合作办案还是事务所内部的协同办案,都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始终要把自己定位为主办律师、出庭律师的地位,始终要把每一位办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作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认认真真、全面细致地准备好每一个案件,不要打无准备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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