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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做无罪辩护,最终案件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20-07-08 10:28:57 浏览:644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例简介】——李某涉嫌诈骗罪

李某2011年11月-2016年4月任成都R公司食品采购经理,2011年至2014年期间,某牛奶公司将160余万元转账给R公司换成R购物卡领走,某牛奶公司业务经理蒋某将购物卡变现后,将其中90万元在李某家给了李某。R公司认为该款是某牛奶公司支付给R公司的陈列费,后R公司报案。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李某进行充分沟通,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办案单位于2018年8月1日因证据不足依法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于2019年7月30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办案单位对李某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依法撤案。

三、【办案结果】——依法撤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为其开展辩护工作,办案单位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撤案。

四、【办案心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难点除了与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外,主要是划清与借贷纠纷和其他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就一般的借款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特点在于以下客观事实:借贷双方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亲密程度和互信度;借贷原因和不能如期归还的原因上,行为人一般都事出有因,不能如期归还是遇到了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客观困难;在是否归还上,行为人主观意志是积极主动归还,是有相应的诚意和实际行动,而不是完全没有归还的意思,也不是消极对待和放任不管,如赖账行为和逃跑行为等。而就民事欺诈行为而言,虽然客观上存在欺诈的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民事欺诈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民事欺诈行为可以作为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处理。因而,这两者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诈骗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会导致他人发生错误认识,并对财产作出错误的处理,但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心理态度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诈骗罪是一种智力型犯罪,被害人受骗的前提是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无论行为人最初的心理态度如何,最终必定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只能是直接故意。诈骗罪是一种目的型犯罪,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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