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柏某等人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被检察院以信用卡提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柏某构成,判处六个月,八个月,判处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柏某与同案犯到成都市高新区某银行ATM机处取钱,二人在取钱过程中发现受害人路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中未取出,被告人柏某及其同案犯遂在操作界面上点击取款5000元,并取出银行卡离开。
二、【辩护思路】
鉴于本案的指控事实较为清楚,辩护人决定以犯罪金额为突破口,以、认罪态度以及未有造成损失取得谅解为方向进行辩护。
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柏某犯信用卡诈骗的犯罪金额,进行了当庭的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柏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其犯罪金额小,且已经全数归还,并未造成损失,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无再犯危险,且存在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柏某无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系其同案犯临时起意实施的行为。
(二) 客观上柏某也未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取钱行为以及取出的金钱都由同案犯保管。
(三) 关于本案中柏某的量刑,辩护人发辫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 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 柏某已经归还诈骗金额,获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柏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4、 柏某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5、 整个犯罪过程,柏某未有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且属他人临时起意,并有多次劝阻同案犯的行为,其在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再次犯罪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某及其同案犯犯信用卡诈骗罪,柏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系他人临时起意,且并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柏某的犯罪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柏某归还犯罪金额获得谅解并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柏某犯罪情节轻微,减轻处罚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柏某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次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被告人柏某通过艾述洪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情节轻微,不具有再犯的危险性,大大减轻了其量刑幅度,获得减轻处罚,最终获得拘役六个月,并获得缓刑,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卓安团队律师的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赞扬和认可。
四、【办案体会】
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尽力促成与受害人的谅解,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柏某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到了柏某,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柏某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其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艾述洪为犯罪嫌疑人柏某提供法律帮助。
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本案卷宗、证据材料的详细审查,和多次会见柏某,艾述洪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制定了自己的辩护策略。经开庭审理,艾述洪律师在柏某涉嫌的信用卡诈骗主观以及行为的实施问题上据理力争,经过艾述洪律师的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柏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从轻处罚。正式以为内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五、【编辑点评】
律师的职责和总是,就是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法律的正义。本案中,承办律师艾述洪针对被告人柏某的案件作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并且出庭进行了有效辩护,法院也采纳了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显示了艾述洪律师扎实的辩护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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