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S养生会所消费后,因不满会所收费,引发纠纷。被告人于2014年3月29日23时许,将一根试制的爆炸物放置于S会所附近的某火锅店空调机处引爆,爆炸物当场爆炸。2014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将新制造的5枚爆炸物装入鞋盒并携带一把气压钢珠枪进入S会所后被会所工作人员怀疑并盘问,被告人见状慌忙逃离,将爆炸物、气枪丢弃在会所附近路边。2014年3月31日17时许,民警在青羊区s路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艾述洪律师接受刘彬委托后,随后立即与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向刘某某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依法核实了现有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了法律筛选和排除。由于本案当事人家庭困难,且向事务所提交了律师费减免申请并获批,故本案自侦查阶段至结案均由艾述洪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三、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某爆炸罪成立,判处三年零二个月。
四、办案体会
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险性,被告人还将面临严重的惩罚给被告人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但是法律面前无贵贱,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有多么的大,辩护律师都应当以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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