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2日中午1点30分左右L某在其家中吃完午餐,因为是周末休息没有上班,所以午餐期间L某喝了不到300毫升的枸杞等中草药泡制的药酒。饭后不久L某在家睡觉休息至下午6点左右。
晚上出门时L某离中午喝酒的时间已接近约7个小时,经过一个下午的充分休息后,当时L某处于完全清醒状态毫无醉意,L某认为离喝酒的时间已经比较久,错误认为酒精成分已经基本分解,已不会导致“酒驾”,加上考虑到平时工作繁忙,陪家人的时间少,如果开车去聚餐就可以不用喝酒,可以早点回家陪家人,再加上当时已经到聚餐地点的朋友多次催促,于是L某驾车前往离家大约2公里左右的聚餐地点。七点半左右到达时,朋友们已经开始用餐,席间L某面对朋友的劝酒均以开车为由谢绝,仅喝了少量唯怡豆奶。
大约八点半后吃完饭回家,一起聚餐的朋友童某正好住在L某家附近,便坐L某的车回家。从苏坡中路到苏坡立交桥下掉头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现场吹气测试仪器显示读数为119/100ml,交警告知涉嫌醉驾,这时L某才想起自己中午喝了酒。后L某积极主动配合交警取证抽血,血检结果99.6/100ml,在被交警挡获之后L某均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二、【辩护思路】
艾述洪、李川律师通过会见L某及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交流之后,认为L某虽然构成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可以酌定不予起诉,故依法向机关交换意见并提交了书面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一)L某构成危险驾驶的罪名没有异议
证明L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比较充分依法能够认定,且L某自愿认罪。
(二)L某犯罪情节较轻
1、L某虽然涉嫌危险驾驶,但是是在被挡获之前近7个小时饮的酒,且午饭之后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在家睡觉休息;
2、L某当晚参与朋友聚餐时未饮酒,席间所有的人均可以证明;
3、L某驾驶车辆的距离相对较短,且没有发生事故,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
4、被公安机关挡获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5、L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三、【辩护效果】
公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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