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20多万
2014年3月9日,贾某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办理一张“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该卡透支额度为20万人民币。后一直正常使用该信用卡,期间自2014年年底开始,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出现信用卡欠款逐渐累积的情况。至2015年10月为止拖欠信用卡本金245187.12元,至今所欠利息金额114876.3元。在此期间,中国银行委托机构多次向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催收还款,但贾某某仍无法偿还最低还款额。2017年8月30日,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将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挡获。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做了有效沟通,并向检察院及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Ⅰ.结合被告人贾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的正当用途和透支款项后贾某某积极的还款态度及从未逃避催收客观表现,贾林昌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贾某某不构成信用卡。
Ⅱ.贾某某已经委托家属积极偿还银行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并已取得银行谅解,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
Ⅲ.对贾某某不予以起诉更能使本案达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更能体现谦抑性原则与和谐司法原则。
三、【办案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不起诉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沟通,走访相关知情人员,积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同时根据了解到的相关案件事实,多次向检察院及承办检察官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承办检察官办案严谨有耐心,秉着对当事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地与我们沟通交流,最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随笔】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三个月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合理消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20号】)。对“以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的用途和透支款项后犯罪嫌疑人的还款态度及从未逃避银行催收等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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