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借用甘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资质,中标某某县锁折二级公路工程一标段工程。2012年春天和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感谢高某让其承揽锁折二级公路工程、继续承揽工程项目,先后两次送给高某现金共计145.34万元,高某均予以收受。
金塔县人民法院 判定 被告人马某某犯,判处三年,五年,并处人民币400000元。
发布时间:2020-11-23 22:35:11 浏览:4731次 案例二维码
2011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借用甘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资质,中标某某县锁折二级公路工程一标段工程。2012年春天和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感谢高某让其承揽锁折二级公路工程、继续承揽工程项目,先后两次送给高某现金共计145.34万元,高某均予以收受。
金塔县人民法院 判定 被告人马某某犯,判处三年,五年,并处人民币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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