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东乡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东乡县某某镇城镇规划建设指挥部,负责某某镇小城镇建设。2011年3月,指挥部按照东乡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开始修建东乡县某某镇公路(以下简称某某路)。时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某某镇城镇规划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副组长的被告人唐某某,明知环库路工程没有办理申请用地手续、非法用地,不但不安排依法进行查处,而且还在2011年7月份,按照东乡县县委书记高某(另案处理)的安排,违规挪用某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900万元,用于支付环库路修建工程款。2011年10月,位于某某库区的某某路工程被水冲毁。经甘肃省水利厅调查,认定东乡县某某路工程属未批先建的违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经鉴定,环库路项目造成经济损失6857.60108万元。
金塔县人民法院 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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