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其弟媳金某在某某县来某某乡某某村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被害人金某之女方某1用手机拍摄视频,被告人方某某遂走到方某1跟前抢夺其手机,被害人金某又走到跟前与方某某发生了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致金某左手中指受伤。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榆中县人民法院 判定 被告人方某某犯,判处一年,二年
发布时间:2020-11-23 23:01:13 浏览:3914次 案例二维码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其弟媳金某在某某县来某某乡某某村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被害人金某之女方某1用手机拍摄视频,被告人方某某遂走到方某1跟前抢夺其手机,被害人金某又走到跟前与方某某发生了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致金某左手中指受伤。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榆中县人民法院 判定 被告人方某某犯,判处一年,二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