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在逃)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联系被告人肖某某,以给予1-2%的好处费为由,让其帮忙刷卡套现,因肖某某POS机无法使用,随后肖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马路边,何某某使用带来的户名为黄某某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利用李某名下办理的POS机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41062元。后李某将套取的现金及银行卡交还何某某。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判定 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三年;15000元。
发布时间:2020-11-23 23:24:33 浏览:4503次 案例二维码
何某某(在逃)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联系被告人肖某某,以给予1-2%的好处费为由,让其帮忙刷卡套现,因肖某某POS机无法使用,随后肖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马路边,何某某使用带来的户名为黄某某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利用李某名下办理的POS机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41062元。后李某将套取的现金及银行卡交还何某某。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判定 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三年;15000元。
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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