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一案,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二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撤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布时间:2020-11-24 00:05:47 浏览:4286次 案例二维码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一案,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二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撤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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