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不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0-11-24 00:41:15 浏览:3971次 案例二维码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不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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