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的机动车,根据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四个月,并处15000元。
发布时间:2020-11-24 00:51:10 浏览:4300次 案例二维码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的机动车,根据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四个月,并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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