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7日下午 14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某房间,趁被害人郭某、卓某不在家之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房门锁破坏后进入室内盗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部、三星数码相机一部、飞利浦制须刀一个以及人民币 600元后逃离现场,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 4100 元。
二、办案过程
在沈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于2013年3月6日委托了艾述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艾述洪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安抚家属情绪,并精心准备辩护词为沈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但沈某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四、办案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沈某犯判处六个月,并处一千元。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沈某,详细了解了全案,积极为被告人沈某辩护。在一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系残疾人等具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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