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2 年,翟某某通过在网上赌足球、打麻将、"推对子"等方式赌博输掉了近1000万元,把自己做生意挣到的几百万元和父亲借给其做生意的几百万元都输光了,不仅如此,还欠下巨额的赌债。已经是身无分文,根本没有任何偿还能力。2010年,翟某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的项目上班,他在该项目没有任何股份,只有每月3500 元的工资,便隐瞒了自己根本没有股份的事实谎称自己在该工程项目有投资股份,分别给朱某富、李某等人作虚侵宣传;如果你们有钱来投资,将来可以获得很高的回报等等,给别人形成自已很有把握赚到很多钱的假象,诱骗他人投资。其便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编造购材料、支付人工费等理由,支付每月4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的李某桐、陈某海、张某平、朱某富、刘某等五人集资 410万元。翟某某将这些非法集资来的资金用于自己消费、偿还赌债及支付高额的利息,根本没有实际用于工程建设上,而是用于"拆东墙补西墙"。2011年7月翟某某即使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债权人的高额利息都没有资金了,更谈不上归还本金的事情了。翟某某仅仅支付了李某桐等人1至2个月利息后,于2011 年8月就向李某相等人群发短消息,意思是现在欠他们的钱已无力偿还,自己要到外面去拼一两年,找到钱再回来还,利息到此为止。之后的几天,翟某某就换掉了手机和手机号,李某桐等人就再也联系不上翟某某了。2011年5月份翟某某到了深圳,没有做成事,找到的钱只够自己的费用。2012年9月份,翟某某觉得温州那边经济发达,在温州考察了一个月,也是一样事情没有做成。2012年10月底,翟某某又到攀枝花和云南的交界处想做煤炭生意。 2013年3 月6 日,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在翟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于 2013 年4月16 日委托了团队担任其辩护人。其办案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本案案情并为其进行法律分析。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精心准备辩护词为翟某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1,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切实、充分的标准
(1)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翟某某主观方面对借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对于翟某某借钱的主观方面,根据翟某某多次的稳定供述,其借钱目的虽是用于偿还赌债等,但其从借钱时到案发前一直都是想着偿还借款的,并没有欲将借款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3)翟某某在借款之后的一系列找工作、找生意筹款还债的行为也可以印证其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
2,就客观方面看,本案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翟某某在借款时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本案有受害人称翟某某找其借钱是投资和工程需要周转,但魏某明确陈述说,翟某某找其借钱时仅仅说缺钱用,没有说明原因和用途。翟某某本人的供述中,一次也没有提到或承认其在借款时向其虚构有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相反,本案的借条也是原原本本记录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没有一张借条上写明了借款用途或原因,也没有任何一个债权人称自己的借款是投资款。由于本案的债权人和翟某某均存在着朋友或朋友介绍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信任,并且约定了高额利息,债权人出于信任和想得到高额利息的回报才将钱借给翟某某。
综上所述,本案的证据之间明显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来,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翟某某在借款时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
3,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从翟某某向邓某等人借钱时是认为自己有偿还能力的,也有偿还借款的打算,没有非法占有这些借款的目的。翟某某第一供述中,侦查人员问"你自己怎么想的?你明明知道你无力偿还这么多钱,为什么还在不断的借钱,并且支付高利息?"其陈述道"我最初是有这个还款能力的,到后来,也就是到了2012年8月,我就认识到在这种高利息的情况下,已经超出我自身的能力了,短时间内无法偿还这些钱,才给债主发短信,说明我的情况请求谅解,等我找到钱具备还款能力再还。"并且翟某某在多次供述中均提到,其本人及家庭经济能力是相当可观的,其也提到通过做一个建筑工程就能够有 200 万的利润进账,可见翟某某认为自己有偿还能力是有根据、有理由的。
综上可以看出,翟某某在向邓某等人借钱时是认为自己有偿还能力的,且有偿还借款的计划和打算,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从翟某某意识到自己已无法如约偿还借款及利息时,其计划是通过外出工作筹措到足够钱后偿还借款。
从翟某某的多次供述中可以看出,其在认识到这些债务及利息已经超出自己的偿还能力时,其给债主发了短信,说明了情况请求谅解,请求债权人等其找到钱具备还款能力再还。随后 2011年8月,翟某某到深圳工作,结果没有如预想的挣到钱; 2012 年3 月准备去乌鲁不齐承包工程,但因考虑到人身安全因素,没有做成; 2012年9月年备在温州做生意去考察了一个月,也没有做成生意; 2012 年10月底去了攀枝花和云南交界处考察煤炭生意,正在运作投入,而后案发,翟某某以上的诸多找工作、找生意积极筹款的行为与其供述的赚钱偿还借款的供述能够相互吻合,证实在翟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仍然积极想办法四处筹款,而不是一味的消极躲避,可以看出其工作具有偿还借款的愿望。
(3)翟某某与诸债权人都是熟人介绍或朋友关系,并非陌生人,向诸债权人借款时,并未虚构借款用途,双方也很快达成了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了利息,完全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特征。
综上可以看出,翟某某的借款行为完全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特征。
4,综合全案,被告人翟某某在找邓某等人借贷资金时及借贷资金后,均明确表示愿意偿还并积极在筹措资金,结合其家庭条件和其本人的能力,翟某某也是极有可能在短期内恢复偿还能力的。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翟某某构成,判处三年,三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翟某某,详细了解了全案。因为律师对委托人的细心负责的工作态度及在促成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谅解过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最后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量刑,并最终判处缓刑,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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