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上旬某天,被告人钟某某经林某介绍,购买了一辆由田某某盗窃的汽车一辆,钟某某明知来路不明且价格偏低的情况下购买后转手卖于第三人。后钟某某与田某某结识,在2012年中旬期间,先后帮助田某某居间介绍买卖4辆盗窃汽车,金额经鉴定高达200余万。后钟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在案发后到本所委托本律师办理案件。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团队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钟某某,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生活需求,并带去家属的问候。并在开庭当天出庭辩护。
三、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2、3、4项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钟某某在明知盗窃车辆而介绍他人买卖的犯罪事实,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2、钟某某存在多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系辅助作用,牵线塔桥,而不是买卖的一方;2)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3)归案后积极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4)家庭情况特殊,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照养,其中一个12 岁患有白血病,另一个为1岁。
四、办案结果
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4年,人民币5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关于是否明知是盗窃车辆主要在于车辆交易价格偏低,法律推定为明知,且交易手续不齐全。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涉及车辆在5辆以上或者总金额在 50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要在3年以上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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