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9日,杜某邀约兰某某等十余名男子窜至本市某茶坊,找被告人史某某(茶坊老板)讨要医药费,但未找到史某某。史某某得知该情况后,遂邀约被告人兰某等人在某服装店聚集,在得知杜某邀约的人对某茶坊实施打砸时,被告人史某某、兰某等人对杜某、兰某某等人进行枪击,砍杀,致使兰某某多处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办案过程
2011年1月21日,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廖某某的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兰某,通过兰某供述并与办案机关沟通,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疑点,承办律师立即针对事实证据,起草关于本案的情况反映。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兰某参与聚众斗殴,不具有转化为的主客观条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定性为。同时,本案中兰某具有、初犯等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五年,三年。
五、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的辩护意见是十分重要的,有利于减轻法院对被告人的惩罚。同时,在群体性犯罪案件中,对于被告人在共犯中的地位认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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