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秦某、王某、舒某共同贪污四川省某公馆938,368元。
2、秦某贪污某公司转给四川省某馆30万元装修款。
3、秦某收受某公司郭某贿赂3万元。
4、秦某挪用四川省某馆公款800万元并收受何某贿赂10万元。
5、秦某挪用某公司资金1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秦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一审认定上诉人秦某挪用某馆公款800万元给中某公司炒股的行为构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导致定性错误。
2、一审认定上诉人秦某伙同王某、舒某共同贪污938368元, 对贪污金额认定错误。
3、一审认定上诉人秦某挪用某鸣公司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对挪用资金的数额认定错误。
4、一审判处上诉人秦某20年,确属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秦某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审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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