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2010年4月10 日在与原告徐某某共同暂住地,盗走徐某某的车钥匙,又到徐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汽车盗走徐某某存放的银行存折,12 日取走徐某某存折上的现金49900元,13 日又取走现金49900元,两次共盗窃现金99800元,案发后追回账款。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在二审起诉阶段通过 5 次与被告人张某会见后,发现原被告双方系恋人关系。该案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如实供诉自己的行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又全额退还账款、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初犯的情节。
2,审判阶段我所辩护律师就上述情况提出适用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被判处三年,缓刑五年,判处人民币一万元。
五、办案心得
1、在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应对是否具有自首、量刑是否倚重、罪责刑是否相适应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一发现有疑问应通过多方面的了解核实。
2、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应想尽一切办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尽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退还账款,对被害人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