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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吴科律师、高齐律师为其辩护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1-08-16 17:13:26 浏览:7452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终855号2017-12-27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某某,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某某区。2014年7月8日投案,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吴科律师、高齐律师。

三、审理经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仲某某、李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x)未刑初字第006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x年10月9日作出(201x)陕01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x)未刑初字第006xx号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x)陕011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仲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科、高齐到庭参加了诉讼。

四、判决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x)陕01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王兰琪

审判员许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冯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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