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陕XX刑终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交通肇事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原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梅州市平远县,暂住西安市长安区,自由职业者。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犯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吴科律师、林广军律师。
三、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19)陕01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王兰琪
审判员 许 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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