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豫0192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贪污
裁判日期 2017-10-30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兴,绰号“陈某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小学毕业,原系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委员、副主任,住河南省某某县。因涉嫌犯于2017年7月20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葛晓波律师
三、审理经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刑检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兴犯贪污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经审查,本案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条件,经与检察机关协商,检察机关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文典、代理检察员常裕琪,被告人陈某兴及其辩护人张子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南水北调XX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6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现赃款已全部退回。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兴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兴的供述和辩解;王某1、王某2、张某1、王某3、刘某、王某4、陈某1、陈某2、陈某3、张某2、王某5的证言;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两份;到案经过;某某县移民局文件牟移调字(2011)XX号、某某镇分散安置居民点征地及基础设施补偿投资表;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报账汇总单;某某镇某村居民点征地补偿清册;收到条、转让协议;记账凭证、某某镇某村引桥占压居民安置补偿款发放清册、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账户交易明细;某某镇遗体火化花名册;洛阳银行现金缴款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兴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某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兴在七个月到十个月期间量刑,并处,可以适用。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陈某兴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陈某兴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审判员周勇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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