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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经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史文科律师的不懈努力,与承办人多次沟通后,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11:08:02 浏览:179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2022年X月X日X时许,熊某某组织、伙同他人将摆放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门口南北路上的125个水泥隔离墩砸毁。经鉴定,该被毁物品市场价值合计为16250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本案当事人对砸毁隔离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代表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多次与受害人沟通赔偿事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获得谅解。随后,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做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1、熊某某仅是普通业主,在微信群中也是普通一员,不是群主,也不是其组建的微信群,对业主没有统筹管理的权限和能力,不具备组织业主的能力。熊某某出于对物业公司在道路上非法设置石墩路障的不满,在微信群中发表“谁家有大锤”、“邻居们哪里有卖大锤的”、“有人在吗,出去锻炼身体”、“不知道是复阳了还是刚才锻炼身体的时候太用力了,现在手臂酸疼”了言论,上述言论仅表示其个人有参与毁坏石墩的意向,但并未有要求什么时候集合、准备什么工具、怎么分工配合等属于组织他人的言论表达,不应认定有组织他人共同毁坏涉案财物的预谋和故意。

2、小区西门外有一条道路,用于小区业主通行。物业公司在没有管理权限的情形下为了逼迫业主购买或租赁高价地下车位而在道路上非法设置石墩路障,引起业主极度不满,诱发熊某某等业主参与毁坏隔离墩,物业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

3、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4、积极悔改,真诚悔罪。

熊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所犯错误,认识到不管有多大纠纷都不应该毁坏他人的公私财物,非常悔恨。羁押期间,积极学习法律知识,认真改正错误,真诚悔罪。

5、熊某某系初犯、偶犯。

6、熊某某已赔偿物业公司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承办律师代表熊某某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熊某某赔偿物业公司损失X元,熊某某表达歉意及给物业公司出具了道歉信,并同意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和在业主群中展示,以最大程度表示了道歉,取得物业公司的谅解。

7、由于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的不满,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产生了众多矛盾,诱发了本案冲突,给物业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小区和谐稳定。目前,熊某某已赔偿了物业公司的损失,出具了道歉信,物业公司已对熊某某表示了谅解,熊某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

以上情节表明,熊某某参与毁坏涉案财物情节轻微,其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悔改,真诚悔罪,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熊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1、认真分析当事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系组织者,经过据理力争,检察院没有认定当事人系组织者,仅认定伙同他人实施犯罪;2、对于有财产损失的案件,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当事人与受害人沟通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最轻结果。葛晓波律师、史文科律师以诚信、敬业的态度,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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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经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史文科律师的不懈努力,与承办人多次沟通后,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11:08:02 浏览:1796次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2022年X月X日X时许,熊某某组织、伙同他人将摆放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门口南北路上的125个水泥隔离墩砸毁。经鉴定,该被毁物品市场价值合计为16250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本案当事人对砸毁隔离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代表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多次与受害人沟通赔偿事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获得谅解。随后,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做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1、熊某某仅是普通业主,在微信群中也是普通一员,不是群主,也不是其组建的微信群,对业主没有统筹管理的权限和能力,不具备组织业主的能力。熊某某出于对物业公司在道路上非法设置石墩路障的不满,在微信群中发表“谁家有大锤”、“邻居们哪里有卖大锤的”、“有人在吗,出去锻炼身体”、“不知道是复阳了还是刚才锻炼身体的时候太用力了,现在手臂酸疼”了言论,上述言论仅表示其个人有参与毁坏石墩的意向,但并未有要求什么时候集合、准备什么工具、怎么分工配合等属于组织他人的言论表达,不应认定有组织他人共同毁坏涉案财物的预谋和故意。

2、小区西门外有一条道路,用于小区业主通行。物业公司在没有管理权限的情形下为了逼迫业主购买或租赁高价地下车位而在道路上非法设置石墩路障,引起业主极度不满,诱发熊某某等业主参与毁坏隔离墩,物业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

3、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4、积极悔改,真诚悔罪。

熊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所犯错误,认识到不管有多大纠纷都不应该毁坏他人的公私财物,非常悔恨。羁押期间,积极学习法律知识,认真改正错误,真诚悔罪。

5、熊某某系初犯、偶犯。

6、熊某某已赔偿物业公司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承办律师代表熊某某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熊某某赔偿物业公司损失X元,熊某某表达歉意及给物业公司出具了道歉信,并同意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和在业主群中展示,以最大程度表示了道歉,取得物业公司的谅解。

7、由于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的不满,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产生了众多矛盾,诱发了本案冲突,给物业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小区和谐稳定。目前,熊某某已赔偿了物业公司的损失,出具了道歉信,物业公司已对熊某某表示了谅解,熊某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

以上情节表明,熊某某参与毁坏涉案财物情节轻微,其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悔改,真诚悔罪,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熊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1、认真分析当事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系组织者,经过据理力争,检察院没有认定当事人系组织者,仅认定伙同他人实施犯罪;2、对于有财产损失的案件,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当事人与受害人沟通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最轻结果。葛晓波律师、史文科律师以诚信、敬业的态度,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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