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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成功案例:轻判】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安徽金亚太律所徐权峰律师、储博刚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11-02 15:54:55 浏览:52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因生活困难,在安装空调之际萌生盗窃所维修住户姚某首饰的意图,2021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被害人姚某家中无人之际,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其放置在卧室床头柜中的四件黄金首饰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015元,并认定被盗物品品牌为“某某牌”。2021年1月26日,嫌疑人何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追回上述四件黄金首饰。2021年2月3日,何某某被安徽省H市Y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2021年4月2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嫌疑人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三年(实刑),于4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移送法院后,何某某家属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律师、储博刚律师作为何某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此时此刻,案件已经到法院并且法院准备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因此这就意味着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了,这对于刚刚介入案件的辩护人来说,压力无疑是巨大的。

三、辩护思路

徐权峰律师随即召开团队会议对本案进行研讨,在研讨过程中对于案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徐权峰律师认为,本案如果想要实现有效辩护,一定要将辩护工作做在庭前,虽然在案件定性方面,对于何某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没有异议,但并不意味着本案没有辩护的余地,本案被盗物品的数额刚刚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可以减少价格认定的金额,那么就有可能从“数额巨大”降至“数额较大”,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在会见被告人并与办案机关沟通后,徐权峰律师、储博刚律师认为本案的物证即四件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系本案实现庭前有效辩护的突破点,梳理出本案的辩护要点如下:首先,本案中对于四件黄金首饰的品牌认定仅凭借被害人的描述,其与记载首饰基本信息的发票存在一定程度不匹配,甚至其中一张发票无法有效识别品牌名称,这对于所盗财物的价值认定是存疑的;第二,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其对于所盗首饰品牌的供述与公诉方所提供的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三,涉案黄金首饰在鉴定后已返还给被害人,未能随案移送至法院,无法排除被污染的可能性,并且就重新鉴定问题公诉方也拒绝与我们沟通,在后续审判阶段对于原物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更加困难。

针对上述要点,徐权峰律师、储博刚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移送物证申请书》《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书》,一方面申请对涉案首饰的重新鉴定,以确定首饰的品牌与价值,同时向法院申请移送物证,防止首饰因被污染而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因涉案首饰存在价值认定缺陷,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请求法院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突破,在开庭前掌握主动权,以在辩护过程中实现精细化,在辩护结果中实现有效化。

经提交上述材料并与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后,法院不仅根据辩护人的意见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且同意对涉案首饰进行重新鉴定,同时通知公诉机关补充了新证据。此外,在辩护人的争取下,检察院通知被告人重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作出《量刑建议调整书》,起诉书中四件黄金首饰价值由25015元变更为24987元。涉案金额从“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三年调整为一年,庭前的辩护取得的良好效果,对案件的理想结果起到了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四、办案结果

2021年8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五、办案心得

就本案而言,何某某在犯罪构成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在证据层面,尤其是在鉴定意见方面存在论证不充分的现象。所谓鉴定意见,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是通过专门的人员依据专门的知识,按照专门的方法来解决专门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帮助法官对相关专业问题作出一个最终的判断。可以说在专业问题的判断上,鉴定意见对于法官的影响可谓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对于鉴定意见的采纳必须要慎之又慎。

而对于上述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我们应敢于使用能够否认错误鉴定意见的诉讼措施,在发现鉴定意见存在《解释》第九十八条所陈列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必要时还可以启动专家辅助人制度,请专家对该项鉴定意见做出相应的评判,就鉴定的相关问题与鉴定人进行举证质证。

附:

1.量刑建议调整书

2.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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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徐权峰律师、储博刚律师在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时,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检察院提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也已准备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在这种按惯例法庭审判无非是“走程序”的情况下,辩护空间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律师团队的集体研讨中形成了如下共识:对于这类案件如要实现有效辩护,一定要“将辩护工作做在庭前”,其突破口是:虽然在案件定性方面,对于何某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没有异议,但本案被盗物品数额刚刚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可以减少价格认定的金额,那么就有可能将“数额巨大”降至“数额较大”,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而要使盗窃数额“降格”,则当务之急是指出现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021-11-11 1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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