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20号
承办律师:徐权峰,团队首席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中心书记,高级合伙人
承办律师:储博刚,团队合伙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Z某想让D某帮忙介绍一份正经的工作,D某让其先住在自己的出租屋里。
2024年8月12日,D某喊Z某一起出门,随后Z某跟着D某一起出门接了一名女孩送到了宾馆,期间D某将手机拿给Z某并让Z某按照要求和一名微信好友聊天,Z某感觉D某从事的不是什么正经工作,准备过两天就离开合肥。
2024年8月13日晚上,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介绍卖淫罪前往D某住处将二人抓获到案。
办案经过:
2024年8月16日,徐权峰、储博刚两位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介绍卖淫罪案件Z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听取Z某的辩解与陈述。
经会见得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Z某陈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会见结束后,辩护人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案件经公安报捕,两位律师进而前往检察院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并提交书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希望检察官能够在报检察院上会讨论时,表明辩护人的观点,作出决定前能够认真考虑辩护人提交的意见以及听取Z某的辩解,并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辩护人的主要意见为:
1、Z某一直以来从事的是货运服务行业,其从未接触过嫖客、卖淫女这类人群,也不可能掌握这类“资源”;
2、Z某与D某虽是好友,但Z某并不清楚D某在合肥从事的具体工作性质及内容,D某也从来没有告诉过Z某其具体从事的行业以及工作方式;
3、Z某仅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过一次所谓的“介绍卖淫”,在这个过程中,Z某只是陪同D某工作,其当时并不清楚D某实施的行为性质和内容;
4、Z某的行为虽涉嫌介绍卖淫罪,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Z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辩护人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以及承办警官沟通,2024年9月19日,检察机关对Z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看守所于当日释放Z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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