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与孙某邀约多人准备了铁管、木棍等作案工具聚众斗殴,被告人孙某用刀捅伤王某、路某、吴某。
二、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2017年12月5日,徐权峰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持械)案件孙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当日,徐权峰律师立即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孙某某,听取孙某某的辩解与陈述。
根据孙某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徐权峰律师认为孙某某符合条件,于是积极的为孙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多次前往办案机关合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及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先后向合肥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在徐权峰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机关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孙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三、办案结果
2018年1月5日,孙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不能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邀约他人,在公共场合持械斗殴,致多人受伤,切系首要分子,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一年四个月,二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