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某某系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并于2020年10月14日注销,其曾在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10月14日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与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权(另案处理)、中间人吴某斌(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30日,某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淘软公司转账350万元,之后吴某斌安排杨某峰用尾号8386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于同年7月26日至7月30日将其中240万元分三次转至六月公司财务人员李某鑫(另案处理)尾号为8469的招商银行账户。李某鑫尾号8469的招商银行账户共计接收转款336万元,孙某权和吴某斌将其余14万元作为开票手续费扣除同年8月13日至8月17 日期间,南京某某公司向六月公司开具了1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160万元,全部于2018年9月17日被六月公司用于抵扣税款90566.08元。
二、办案过程
四川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优秀青年律师张龙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开展本案一 审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为了能够更好地依法维护宋某某的合法权益,艾述洪律师、张龙律师在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及细节性问题与宋某某充分沟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团队经过全面查阅、仔细分析卷宗证据材料,制定了有效的辩护方案,并就本案的辩护方案及其他关键性问题再次依法与宋某某充分沟通交流。为了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前往检察院依法与相关承办人员就认罪认罚等相关事宜沟通交流,积极努力促成被告人退赃等事宜,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最终机关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仅起诉了公安机关指控的其中一笔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团队依法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就本案相关量刑情节及法律适用问题提
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让宋某某能够在未成年儿子参加中考之前走出监所,陪伴儿子度过人生中第个重大环节, 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宋某某当庭对于法庭的判决予以认可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办案结果
一年。
四、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不应只是一份职业,它也应该有情怀,有担当。作为一名刑辩人,在每一-件案件中竭尽全力、不轻言放弃,力争取得好的辩护结果,不仅是回馈当事人、家属给予的理解信任,同时也是为依法治国及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刑罚是残酷的,而刑事法律服务却可以是温暖的。每个律师都是一- 个光点,汇聚之后便能成为璀璨的法治星河。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愿用一点星光,让法律照在人们心中,让法律更有温度,让刑事法律服务更加充满温暖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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