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经X某介绍,L某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技术开发,为他人搭建一款行情后台控制、只有入金没有出金功能的虚拟币交易软件。L某等人明知该软件开发将用于诈骗的情况下,由L某决定并收取泰达币作为开发费用,由总经理助理Q某负责组织人员成立开发团队跟进项目要求,技术人员L某、X某具体负责技术开发,H某负责制作虚假的走势图。2021年2月,公司将开发好的软件交付上线使用,并提供后续技术服务至2021年3月。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杨巽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主要从H某在中的作用、地位以及获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尽可能的与检察官协商将刑期降到最低。
四、办案结果
H某犯帮助信息活动罪,判处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院考虑过建议,但实际结果是被告人H某在宣判后半个月因羁押期限届满被释放。所以主要心得是,本案的实际判决结果是否比缓刑结果更轻?个人认为,鉴于缓刑期间需要定期进行社区矫正,离开居住地也需要报备等程序较为繁琐,本案的实际结果也在被告人及其家属接受范围之内,相较于缓刑结果应当属于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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