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从事汽车贷款质押业务,2017年借款人向王某某的雇主顾某某(以下简称出借方)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汽车质押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以及《违约声明》,约定借款人将车辆质押给出借方,将车辆备用钥匙交由出借人保管,待车辆安装GPS后,然后再租赁给借款人使用。但同时也约定借款人不得将车辆驶出合肥市、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由出借方拖走车辆并处理。因两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王某某便将二人质押的车辆拖走,后雇主顾某某将车辆变卖,2017年8月31日王某某因涉嫌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2017年9月,徐权峰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当日,徐权峰律师立即前往肥西县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听取王某某的辩解与陈述。
根据王某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徐权峰律师认为王某某符合的条件,于是积极的为王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多次前往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在徐权峰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机关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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