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3年至今,被告人C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董事长S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机关指控该组织“亦商亦黑、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在房地产开发同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杨巽律师、晏建强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首先,对于聚众斗殴事件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因为该事件系经济纠纷引起,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使单独评价,也可能属于微罪不诉案件;其次,辩护人始终认为涉案组织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即使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至瓦解期间,被告人C某也未实施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再则,在组织领导者到案后,C某参与实施的毁灭证据等行为系碍于亲戚情面、维护自身利益,并非为了组织利益,更何况其毁灭的证据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证据,倘若将C某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相当于毁灭的是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涉案证据,就不具备任何期待可能性,不能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进行重复评价。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C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退一步讲,即使认定C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也仅属于一般参加者而非积极参加者,同时C某具有自首、犯罪中止、、初犯、偶犯、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C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并处人民币十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共45名被告人,历经5天庭前会议,10天正式庭审才落下帷幕。回想起每天庭审结束后,法院门口都沾满了家属,一个个望向从法院驶出的车辆,为的就是能看一眼自己的亲人,这样的场景令我动容。回归案件本身,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时给出了认罪认罚9年有期徒刑,20万元罚金,不认罪认罚10年6个月有期徒刑,20万元罚金。在审判阶段时,检察院变更为不认罪认罚9-11年有期徒刑,20万元罚金。最终经过积极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低的检察院建议刑即9年有期徒刑,以及最终判决降低了罚金刑至13万元,获得当事人和家属的一致认可。涉黑案件辩护是漫长而艰巨的,既要争取有效辩护又要兼顾庭审效果,不管结果如何,在过程上一定要让当事人和家属看到律师的努力,给予他们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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