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87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初,由被告人H某提供赌博机,由被告人Y某在其经营的茶楼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方式。被告人Y某管理赌博机,并将所得收益在扣除一半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H某。2021年5月,民警在对茶楼进行检查时,查获利用该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经查,自2021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Y某、H某经营赌博机的违法所得为6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姚振宇律师、杨巽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意见中强调,本案应属于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的非典型开设赌场案罪责刑严重不相适应的情况,希望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两高两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将本案呈报至最高院并争取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辩护思路
上诉人Y某的行为不构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的"鱼儿机"为赌博机;即使Y某存在犯罪行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Y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不大,应认定为;Y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对其适用。
四、办案结果
(一)维持被告人H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五年,并处人民币二千元;(二)撤销被告人Y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原审被告人Y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修改开设赌场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调整数额标准,区分“赌场”的不同情形,准确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为今后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司法依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