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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66公斤贩毒案,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周洪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成功保命变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11-28 15:11:56 浏览:648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2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结果:只认定运输毒品罪,从可能判处死刑变为15年有期徒刑

亮点:66公斤贩卖冰毒案

焦点:是否参与毒品交易;是否明知毒品参与运输;若构成犯罪,运输毒品预备还是未遂?

封面语:66公斤贩卖冰毒案,这样的数量在中国判几次死刑都不为过了。但,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唯当事人的意志马首是瞻。刑事辩护的出现正是为了尽可能地使无辜之人避免遭受不白之冤,同时也是保障有罪之人在法庭上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尊严,避免被剥夺应当享有的人权。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周洪律师为当事人有效辩护,最终当事人打掉了贩卖毒品罪,只认定运输毒品罪,同时采纳了律师量刑辩护意见,从可能判处死刑变为15年有期徒刑,成功保命,二审以维持原判告终。

、案情简介

2016 年 11 月,吴某携带几百万元人民币伙同陈某驾驶汽车从Y市到H县找到朋友“王某”购买毒品。到了H县后吴某按照事先和“王某”谈好的将 几百 万毒资交给“王某”,并将买来的毒品分别用箱子装好放在由林某开的车内。然后吴某另开一辆小汽车,林某则开着装有毒品的小汽车重新回到Y市,将装有毒品的汽车停放在Y市某地下停车场,而后两人驾驶另一车辆离开。吴某和陈某二人到了某酒店门口,经吴某与毒品交易的下家电话联系后,安排陈某将装有毒品车辆的车钥匙交给了前来接货的被告人马某,并将汽车停放的位置告诉马某。马某到车辆停放位置的地下车库准备将车开走的时候,被Y市民警当场抓获,车内的毒品也被当场缴获。

吴某和陈某当日在Y市亦被抓获,并缴获二人的毒资几百万港币。经查,在Y市某地下车库停放的小汽车内被缴获的疑似毒品总共重约为66公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因此,马某作为吴某、陈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共犯,被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这是一起典型的贩毒、运毒案件,因为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基本采纳都是“人车钱”分离方式。当时辩护律师接受马某家人委托后,通过会见马某并阅卷后了解到,本案涉及66公斤冰毒购买、跨城运输等情节后,知道又是一起要出“命案”的判决了。

在前期会见马某时,其矢口否认知道车上存在大量毒品,只是收点辛苦费帮忙开个车而已,没想到那么严重。但这样的辩解能否成立始终要回归到证据之中。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全案并无足够证据证明马某参与贩卖毒品及对毒品交易知情,认定其运输毒品的证据链条亦存在诸多疑点,且马某始终不认罪,称其系受雇他人与吴某、陈某交接开车,对车内存有的毒品亦不知情。

辩护律师对照马某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反复推敲全案证据,捕捉其中的细节问题,到案发现场调研取证,仅仅围绕马某对毒品交易是否知情、是否明知毒品参与运输的两大焦点问题,拆解论证本案诸多疑点,进行反复论证。采取以贩卖、运输毒品作无罪辩护、辅于运输毒品犯罪预备及其他罪轻情节辩护的方案。

最终,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马某成功保命,获罪轻判决。

、办案思路

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经常是辩护律师面临的两难选择。在两名律师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一共办理过几宗在法院直接判决无罪的案件,获得不捕、不诉、缓刑和即判即放等“中国式无罪”结果的案件倒不少见。但是否每一个案件都适合进行无罪辩护呢?这是个值得深思和慎重决策的问题。辩护律师始终认为,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应统筹考虑和综合解决。因为,法律服务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求平衡的艺术。每一次会见时,马某都会强调自己无罪,希望通过我们的辩护还他清白。虽然辩护律师也很想拿到无罪判决,但也不得不对案子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当下,我国刑事审判的现状是一旦被告人被正式指控就很难出罪,特别是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以及隐秘性。如果马某的辩解得不到支持,作为直接接货的下家,其可能面临的是死刑,后果十分严重。

因此,最恰当的方式就是在为当事人作定性的无罪辩护之后,在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为其进行罪轻的量刑辩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骑墙式辩护”。而对于有的案件,坚定的无罪辩护虽然未必能达成无罪的判决结果,但有时可能对法庭最终从轻处罚争取到较大的空间。而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现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百八十三条就有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故两名辩护律师相互分工,一方面,辩护人任忠孙律师做无罪辩护,提出:1.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清,指控马某参与贩毒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2.本案没有证据指向马某明知是毒品而参与运输,其不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起诉书指控马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辩护人周洪律师做量刑辩护,提出:1.被告人马某未参与贩卖毒品,也对他人的毒品交易尚不知情,即便构成犯罪,亦属于运输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马某在上车之前被抓获,系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尚未着手实施之前停止了运输,属于犯罪预备。3.马某受雇开车,非运输毒品的组织者和主导人员,情节明显较轻,处于协助的地位,所起辅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亦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4.本案是控制下交付,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和造成社会危害。5.马某是全案中唯一没有前科的被告人,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马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同时认定被告人马某已拿到装有毒品汽车的车钥匙,并且已走到停放该汽车的停车位置将车门打开,因侦查人员及时赶到而未能将毒品运走,属于犯罪未遂。最终,一审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同案中的被告人吴某、陈某,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死刑和死缓。

、办案心得

重大毒品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为恶劣,资料显示,本案在案发时三个月前就已立案侦查,全案的犯罪行为早在警方的完全监控之下。公安机关对毒品死刑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远超一般案件,甚至经常使用卧底、技侦手段,面对高标准的证据体系,刑事辩护律师在毒品死刑案件的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就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本案案涉66公斤冰毒,数量如此巨大,我们接受的委托人马某也有很大可能性被判处死刑。正所谓“命悬一线”,要想为马某谋一条生路,必须要用刑事辩护律师丰富的经验和智慧,从细节着手,反复推敲论证,丰富辩护思路,以填平从刑法理论的适用到毒品死刑案件的实战辩护间的关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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