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上诉人M某为了赚钱联系技术人员在互联网上架设某网络平台,以通过控制平台开奖数据对被害人实施诈骗。2021年4月份,上诉人Z某出于想赚钱的目的主动与M某联系,Z某以代理的身份加入平台,Z某加入该平台后带L某等四人一起加入平台。经查实,M某涉及诈骗金额为65万余元,其中Z某团伙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一审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后对Z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判决刑期畸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诉人Z某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进一步从宽处罚的改判条件。
四、办案结果
撤销Z某犯,判处七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改判Z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初辩护思路认为上诉人Z某与其团伙之间无任何管理权限,其五人的提成比例一致,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均是独立对接被害人、独立与控制后台和财务的“客服”人员联系、独立实施诈骗行为,Z某不应该对五个人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但是,在与二审承办人充分沟通以及征求上诉人及委托人意见之后,考虑到认罪认罚改判的可能性比罪轻辩护更高,遂改变二审辩护意见为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最终获得从轻改判效果,取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并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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