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L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活动情况下,先后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Y某,上述4张银行卡被转入各类资金670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对L某的两次借卡行为应当进行区分,因L某与W某之间本身存在较强的信赖基础,即L某第一次向W某出借银行卡主要是出于帮助W某的电商生意转账刷单目的,其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了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同时L某具有自首、初犯且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
四、办案结果
L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一年,并处人民币5000元。
五、办案心得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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