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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广东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6-01 17:10:41 浏览:327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49号

【案情简介】

L某是深圳市某小区产权房的出租人,负责对出租楼房的管理、维护和收取租金。2022年1月中旬,社区网格员将该出租屋用电安全隐患张贴于告示栏中,L某通知电工进行整改,但未确认是否整改到位。2022年8月,承租人A在出租房内遭电击后死亡,经司法鉴定认定为触电事故身亡。2022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L某实施刑事拘留,并于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对出租屋的客观环境进行调查,并针对出租屋的电路装置请教专业人士进行分析,了解并确认出租屋的电路设施及用电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对出租楼栋内其他多名租客的口供进行分析,确认出租屋一直以来的用电安全情况及L某作为出租房履行用电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最后,帮助L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及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L某是否尽到出租人用电安全保障义务。针对此,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社区所称的电路安全隐患与客观事实不符,L某也未有拒不整改的行为;

2.L某已通过委托专业电工定期检查、维护电路设施,宣传用电安全等方式,合理履行用电安全保障义务;

3.触电事故系多方面因素造成,被害人自行购买并安装的热水器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以及机械电能表突发故障是重要原因,L某过错较小。

4.即使认定L某存在过失,其行为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以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L某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过失类犯罪,办理这一类型犯罪案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二是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注意义务的条件;三是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及其履行注意义务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区分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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