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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徐权峰律师团队储博刚、葛玉东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1-03 11:26:49 浏览:168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2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容留卖淫罪

结果:缓刑

亮点:浴场工作;检察院、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犯罪数额;工作内容;

封面语:L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徐权峰律师团队储博刚、葛玉东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关键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L某成功获缓刑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3月16日,被告人J某、C某、Z某等人在位于B区某养生会所,容留两人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8 万余元。J某系某养生会所老板,对会所进行全面管理,负责会所内技师、营销人员工资的发放;C某为某养生会所股东,负责该会所日常管理,包括招聘、管理卖淫人员等;Z某为会所法人,参与会所的日常管理,安排卖淫活动等;L某为会所营销人员,为卖淫嫖娼人员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提成。

三、办案过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葛玉东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四、办案思路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存在一些关键的问题:

一、本案虽然系共同犯罪,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进行区别认定,L某并不负责管理足浴店技师,而所谓主管人员,应对员工负有组织、决定、批准、指挥、协调责任。具体到本案,首先,技师服务采用轮班制,根据足浴店排班顺序提供服务,L某不存在随意决定某一技师提供服务的情形;其次,在案证据未显示L某负责技师培训、日常工作安排等管理性行为。无论是其供述,还是证人证言都证明L某所作事项只是前台接待,顾客选定项目后在微信群通知轮班技师,并不存在组织、决定等人身管理关系;最后,养生技师与足浴店系合伙关系,一方面其所获服务费用与足浴店五五分账。此外,技师人身自由度极高,不参与足浴店培训,请假也不需要批准,自主为顾客介绍服务项目,不存在主管人员所具有的批准性特征。

二、关于涉案金额,共同犯罪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L某作为前台工作人员,也并非全天候在店内工作,其工作时间为17:00-2:00,中间因生病与娱乐又存在休假时间,在非工作时间内店内所产生的交易不能认定其所有。

三、本案刑事立案之初,在其他被告人到案,并且证据固定的前提下,并未对L某刑事立案,证明L某所涉行为极其轻微,人身危险性小。之后L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也没有存在抗拒、逃跑等逃避处罚的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所涉行为,构成坦白。

四、关于违法所得部分,刑法上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追缴指向的直接对象应是违法所得的财产,应对占有该特定违法所得的人进行追缴,该主体应结合养生项目费用转账流水予以认定。

具体到L某而言,其所获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固定工资,二是每单5元的提成。足浴店业务分为正规足疗以及养生项目,结合证人证言,L某在前台不仅通知养生技师,还负责足疗技师的通知。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L某月收入来自养生违法所得,不排除是其在足疗项目从事正常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故其月工资收入不宜认定为违法所得。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L某主观恶性小、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意作出缓刑建议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被告人L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六、办案心得

该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的结果,俗话说“抓现行”,因为很多卖淫行为已经成为过去的事件,所以公安机关往往力求全面挖掘犯罪事实,但事实上有时很难穷尽。对于该类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这就要区分案件定性以及主从犯的问题,在主从犯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要注意区分各被告的实际地位。而判断主从犯往往是根据谁出资、谁管理、谁实施、谁收益多等角度予以考虑。

储博刚、葛玉东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储博刚、葛玉东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适用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法治社会,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徐权峰律师团队会继续用心办案,在刑辩之路上用行动诠释着这句法律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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