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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1-23 17:54:35 浏览:182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Z某遂帮助他人购买了伪造的几本身份证、驾驶证,Z某从中获利数百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Z某存在从犯、自首、退脏、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情节,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不大,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Z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的假证只是单纯的将年龄改小并用于公司内部审核,假证未流通于市面,其使用假证的目的也是为了就业而非用于犯罪,整体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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