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S某在负责户籍管理工作期间,未严格执行户政窗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落户资料未严格审查真伪,为多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购房落户业务。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S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不大,对S某已经采取免职处理等处罚情况下,进一步从轻处罚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S某犯,判处一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将S某行为由指控玩忽职守变更为指控滥用职权,但滥用职权在主观方面仍然应当属于过失。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但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故意,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行为结果所持的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确定罪过形式的基准是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态度,而非行为本身。而滥用职权中的过失一般表现为轻信过失,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职责,对其滥用职权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一般均存在明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主要区别还是在于客观方面,即滥用职权在行为形式上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在行为形式上属消极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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