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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4-02-20 13:37:50 浏览:337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75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被告人Z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受损,无人受伤。经检验,在Z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4mg/100ml。

二、办案过程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律师就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由于承办人不认可Z某具备自首情节并给出实刑量刑建议,所以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律师再次积极与承办人沟通,结合现场监控与言词证据,重点论证Z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最终承办人采纳律师全部意见。

三、辩护思路

1.Z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但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返回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应当具备自首情节。
2.案发后,Z某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3.Z某当晚第一次喝酒后曾叫过代驾,主观恶性不大。案发时间又为凌晨四点过,处于人流量极少的状态,社会危害性不大。
4.Z某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5.Z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对其从宽处罚符合当下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影响的政策背景。

四、办案结果

Z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天,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又回到现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应该依据自首的立法本意,《自首和立功意见》中列明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种类中就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因此,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对投案不持反对态度即可。退一步讲,即使在事故发生后有被害人规劝的事实存在,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该种情形下,也是说明行为人对投案的态度也是不反对。而亲友规劝都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举重以明轻,其他不是亲友的人员规劝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只要其不反对投案,有逃跑的条件而不逃跑的,就可认定其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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