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被告人Z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受损,无人受伤。经检验,在Z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4mg/100ml。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Z某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具备自首情节。案发后又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Z某当晚第一次喝酒后曾叫过代驾,主观恶性不大。案发时间又为凌晨四点过,处于人流量极少的状态,社会危害性不大。Z某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Z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对其从宽处罚符合当下保护民营企业、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的政策背景。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四、办案结果
Z某犯,判处2个月15天,4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又回到现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应该依据自首的立法本意,《自首和立功意见》中列明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种类中就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因此,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对投案不持反对态度即可。退一步讲,即使在事故发生后有被害人规劝的事实存在,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该种情形下,也是说明行为人对投案的态度也是不反对。而亲友规劝都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举重以明轻,其他不是亲友的人员规劝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只要其不反对投案,有逃跑的条件而不逃跑的,就可认定其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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