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L某因涉嫌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L某因主观上可能并不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存在无罪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使构罪证据充分,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并以查明的资金性质部分计算犯罪金额,在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情形下结合L某具备、自首、认罪、愿意配合退赃、社会危险性较小等情节,符合“两高两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L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涉案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应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避免简单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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