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名:
结 果:不起诉
亮 点:知道他人犯罪不等同于参与
焦 点:L某某是否为犯罪团伙成员
案情简介:L某某明知他人为犯罪团伙以放贷为业,用抵押房产证签订高额利息借款合同而后上门威胁恐吓的方式放高利贷,仍出席他人与被害人为借贷而组的饭局并将七千元转给被害人T某某,后被以刑拘、敲诈勒索罪批捕。在当时严厉打击非法套路贷和暴力催收的形势下,韩永青律师反复阅卷深入分析,多次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证据问题,就L某某是否构罪提出辩护意见,经过两次退回补。
案件结果: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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