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名:
结 果:不起诉
亮 点:论证“明知”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标准
焦 点:耿某某是否“明知”
案情简介:耿某某应朋友之约帮朋友开车去某处,发现朋友按上线的指挥安排“卡农”转账、取款。意识到朋友涉嫌犯罪的耿某某没有离开,反而听信朋友所言以收取500元好处费将朋友送至下一个地点,到达时被当地公安分局抓获关押至看守所。接受家属委托后韩永青律师即刻动身前去会见,得知此时耿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并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经过与耿某某的细致交流,韩律师发现本案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及时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办案单位和检察院,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案件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侦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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